由于統防統治承包中的失誤引起農作物減產,按合同約定由公司賠償的的,賠償標準如下:
1、稻飛虱:死苗面積超過3%的,賠償超過面積的標準產量損失;
2、稻縱卷葉螟(卷葉蟲):穗期劍葉(倒數第二片葉)白葉率超過6%的部分全賠,每超過1%,賠償標準產量的0.5%(即穗期白葉率為7%,賠償標準為1X0.5%X標準產量;穗期白葉率為8%時,賠償標準為2X0.5%X標準產量……依此類推);
3、二化螟(鉆心蟲):白穗率超過1%之外的部分全賠,每超過1%賠償標準產量的1%,(即白穗率為2%,賠償標準為:1X1%X標準產量;白穗率為3%,賠償標準為:2X1%X標準產量);
4、紋枯?。阂詻_頂面積計算,賠償相應面積的標準產量;
5、水稻稻曲?。翰×3?%以外按超出部分賠償;
6、產量賠償基數標準:如甲方水稻因上述病蟲危害損失超標,(若發生較難控防的流行性、暴發性病蟲害,防治效果參照同地周邊大面積一般農戶自防效果)經鑒定后其超標損失部分:移栽田(含拋秧)按早稻700斤/畝、晚稻800斤/畝、一季稻900斤/畝;直播田按早稻500斤/畝、晚稻700斤/畝、一季稻800斤/畝的基數標準計算標準產量,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,糧食價格以國家保護價為準。
7、存在糾紛時由縣植保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,并依據鑒定結果進行處理。